这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北京市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举行的《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该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编制出台,是国内首个针对展览行业展台设计搭建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的管理标准。
1.观众日流量30000人次以上的展览会展台的搭建时间将不能少于5天,以确保安全。
1.观众日流量30000人次以上的展览会展台的搭建时间将不能少于5天,以确保安全。
《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规定,日观众流量30000人次以上;展位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商数量400个以上的大型展览的展台搭建时间不能少于5天,拆除时间不能少于3天。
2.而日观众流量4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参展商数量100个以下的小型展览的展台搭建时间规定不少于2天,拆除时间不少于1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4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8小时)。
以下为展台搭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议、大型活动场地的标准摊位、特装、舞台、看台、广告牌、景观等临时性搭建设施的设计、施工、拆除的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的场地为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商场、宾馆、厂房、公园、商务楼、景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165-2021 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
GB/T 26429—2022 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AQ/T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B/T 10853-2012展览服务(布展工程)单位经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临时搭建设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facilities
为短期使用搭建的设施,使用结束即拆除。
注1:会展临时搭建设施包括:标准摊位、特装、舞台、看台、广告牌、景观
注2:短期指通过验收至使用结束在15天内(含15天)。
注3:使用超过15天时,通过再次验收后重新计算日期。
注4:本文以后所涉及临时即以此为准
3.2 展览会:exhibition;fair
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区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有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3.3 承办单位: co-organizer
受主办单位委托,承担、协助、参与会展活动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3.4 场地: ground;venue
可供举办会展活动的场地及建筑物。
3.5 搭建单位:contractor
为会展活动光地提供现场搭建工程服务的供应商,一般由参展商自行选定。
3.6 标准展位:package stand;shell scheme
展览场地搭建的展位,尺寸一般为高2.5米及以下,面积9、12平方米。
3.7 特装展位:special design
展览场地内所有非标准展位。
3.8 舞台 stage
为演讲、表演、新闻发布,举行仪式等活动搭建的活动场地。
注:包括台面、台下及台上设施和演出用的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
3.9看台 stand
为观看舞台活动等搭建的观众席。
注:不包括移动看台。
3.10 结构构件structural component
指组成整体设施的构件单元。
3.11 验收检验 acceptance inspection
由检验机构按相关标准对施工完成后的临时搭建设施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则
4.1为促进会展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会展活动临时搭建设施过程相关单位自律管理,保障会展搭建服务质量,加强会展设施搭建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保护参加会展活动的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注1:人身安全主要指工作人员、参展商、观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
注2:财产安全主要指搭建的所有设施包括:标准展位、特装,广告牌、景观以及内含的机械、音响、灯光、视频等设备的安全;
注3:环境安全主要指临时搭建设施场地的自然环境和原有设施免受伤害;
4.2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建立以会员单位自愿遵守并执行,协会评议为主要方式的自律管理制度。
5 临时搭建设施规范
5.1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临时搭建设施承担的责任。
5.1.1 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成立临时搭建组织机构。临时搭建设施安全责任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负责牵头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搭建设施设计单位、施工搭建单位,场地所有者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
5.1.2 积极接受应急、消防、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1.3 指导监督搭建单位按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施工。坚决杜绝为降低成本而压缩搭建、拆除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5.1.4 承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落实搭建管理工作。
5.1.5 对临时搭建设施搭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搭建、使用及拆除实施过程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5.1.6 对会展活动的工作人员及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正确使用各类临时搭建设施。
5.1.7 做好临时搭建设施的风险预控工作,根据各项预案应急突发事件。
5.2 场地所有者责任
5.2.1 场地所有者可设立专门的临时搭建设施管理机构,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对搭建工作进行技术、管理指导和监督。
5.2.2 向承办方(承租方)提供场地人员核定容量、流量及供电、供水系统等数据资料。
5.2.3 临时搭建场地为室内的,提供建筑室内地面的承载力数据资料。
5.2.4 临时搭建场地为室外的,场地地质勘探数据资料和地下管线(包括水、电、煤气等)、地下构筑物等数据资料。室外上空是否有高压线,如有,提供距离和电压等数据资料。
5.2.5 保持场地的所有设备、器材时刻性能良好。
5.2.6 搭建、使用、拆除期间,场地所有者应在现场按规定配有指导监督人员进行巡视。
5.2.7 临时搭建施工图纸、结构图、用电和相关技术数据及施工人员情况进行备案。
5.3 临时搭建设施施工单位责任
5.3.1 临时搭建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临时设施的设计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3.2 积极完善相关部门在资质方面的各种要求,不得隐瞒和作假。
5.3.3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资质审核工作。对于不具备搭建资质设计、搭建单位不得参与。
5.3.4 在搭建过程中严格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核查设计施工图纸、结构图和技术数据,严格按相关标准制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执行。
5.3.5 属于厂商提供的组合式或非组合式展位,看台、舞台、广告牌、景观的应提供生产企业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明。
5.3.6 属于搭建单位搭建的展位、看台、舞台、广告牌、准景观的应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的有效设计图纸及相关数据。
5.3.7 应提供临时搭建设施中的结构件和材料生产企业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明。
5.3.8 应提供临时搭建设施中的机械、电器等设备生产企业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明
5.3.9 现场搭建所用搭建工艺、搭建原材料及辅料按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杜绝。
5.3.10 搭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配备足够的人员在现场值守。为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搭建单位应安排原搭建人员进行拆除工作,即:谁搭建,谁拆除。
5.3.11 搭建单位按照承办单位、场地所有者提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拆除方案科学合理,应遵循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蛮拆除方法。
5.3.12 临时搭建设施拆除后,搭建单位应及时向主办者(承办者)申报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5.3.13 在搭建、拆卸期间不应产生扬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
5.4 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
5.4.1 临时设施验收前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4.2 第三方检测结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检测责任。
5.4.3 检测内容包括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核查、结构构件和连接节点质量检测、构件变形观测、结构承载力复核,并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5.4.4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5.4.5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